提单(缩写为B/L或BoL)通常用于确认收到货物。提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也用作运输合同的证据。根据nemo dat规则,提单也可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在将所有相关文件提交给始发港海关和港口当局后,由承运人或货运代理向托运人签发正本提单。 正本提单服务于所有三个目的,即: A/运输合同的证据 B/确认收到货物 C/货物所有权文件 通常正本提单以3份正本(可转让)和3份或6份不可转让的副本放行。正本提单可以按照收货人、银行或托运人的指示进行托运。这些提单可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背书给第三方。 另一方面,海运提单仅用于两个目的,即: A/运输合同的证据 B/确认收到货物 海运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不能议付。因此海运单总是作为不可转让的文件签发和放行。海运提单放行时,由于在目的地放货不需要货运单据或正本提单,因此称为特快放行。由于海运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据,它不能受任何第三方委托。因此,海运提单(快件)项下货物的交付只能交给收货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海运提单可以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A/没有足够的时间将原始提单发送到目的地而不会产生存储费。 B/由于交易是在受信任方(相关/集团公司)之间进行,因此不需要正本提单 C/银行不参与贸易融资,无需向银行提交正本提单。 D/货款已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保障。 卸货港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无需查找任何文件即可放行货物。这意味着起运港或代理无法控制货物的放行,也可能无法将货物留给收货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