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贸易协定 (RTAs) 是两个或多个政府之间的条约,它们同意为彼此之间的贸易提供比从区域外进口的货物更优惠的待遇。这种优惠待遇通常采取取消或降低来自区域合作伙伴的进口关税的形式,从而创建一个自由贸易区。区域贸易协定通常按等级划分,从最基本的形式自由贸易区到关税同盟,再到共同市场,最后到经济联盟。 关税同盟不仅取消了自由贸易区内发生的内部关税,还规定了所有成员国对来自该地区以外的进口商品征收的共同关税。共同市场是关税同盟,它也消除了该地区要素——资本和劳动力——流动的障碍。最后,经济联盟是也采用共同货币的共同市场。 绝大多数区域贸易协定,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都是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对国家政府的政策自主性施加的限制最少。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等级的提升,政府不得不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协调其政策,例如关税、移民、税收和资本流动。只有少数区域贸易协定采取关税同盟的形式。其中包括南方共同市场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只有一个经济联盟存在:欧盟。 国家之间的区域贸易协定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前。在19世纪,它们成为欧洲在小国之间建立更大政.治实体的重要工具。典型的例子是成立于1834年的德国关税同盟(Deutscher Zollverein),它将以前在三个较小的关税同盟中联系在一起的国家聚集在一起,为德国统一铺平了道路。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欧洲列强与其殖民地之间的优惠贸易协定被普遍指责为加剧了这一时期国际贸易的下滑。美国政府确定二战后建立的国际贸易体制将从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问题中吸取教训,并以非歧视性贸易为基础——这体现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一条的最惠国原则中。 尽管如此,很大程度上由于来自欧洲的压力,关贸总协定第 XXIV 条允许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达成优惠的区域贸易协定,最值得注意的是,成员不应通知关贸总协定他们加入这些安排,它们消除了“几乎所有贸易”在区域合作伙伴中,非成员所面临的职责和规定“总体上不应比 RTA 签署前生效的那些规定更高或更严格”。 关贸总协定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合法化为最终成为欧盟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的部门合作开始,到1957年《罗马条约》的谈判扩大为关税同盟。虽然欧洲协议可以说不符合关贸总协定中规定的区域贸易协定标准,其他政府并不反对,主要是因为它们优先考虑欧洲一体化被认为支持的冷战安全目标。 欧洲试图通过一项区域协议促进更快速的经济增长(并为其制造公司提供受保护的基地),这在非洲和拉丁美洲引发了一波模仿者的浪潮在1960年代。然而,这些协议中很少有能够在其成员之间出现的政.治紧张局势中幸存下来,特别是在区域合作的利益分配方面。 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上半叶,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进展、欧洲一体化的明显放缓以及针对高油价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的崛起的经济调整问题都将政府的注意力从区域转移到贸易协定。两个发展将区域主义带回国际贸易谈判的中心舞台:欧洲共同体的决定1980年代中期到1992年完成市场一体化进程,1988年加美两国政府签署自由贸易协定。 直到1980年代初,美国政府对优惠贸易协定一直不热情;与加拿大的协议以及将其扩展到墨西哥的提议(1994年促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创建了当时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美国的国际贸易战略已经改变,它不会改变可能会在其他地方反对区域贸易协定。 1990年代,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似乎成功地刺激了区域内贸易和投资流动。而且,与一些担忧相反,它们并没有演变成增加对非成员国歧视的封闭贸易集团。他们明显的成功鼓励其他国家建立自己的区域协议(世贸组织谈判进展缓慢进一步刺激了这一发展)。 1990年代中期以后,地区主义的步伐明显加快,并蔓延到东亚等以前几乎没有区域贸易协定的地区。到2003年5月,共有超过265个区域贸易协定通知了 WTO(及其前身 GATT)。这一总数的一半以上是在1995年1月世贸组织成立后通知的。这些协定中有190多项目前正在生效。而且,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对参与者、非参与者和整个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评论员意见不一。传统上,所有形式的贸易自由化,即使是那些只涉及少数参与者的,都被经济学家认为具有积极的福利效应。然而,在战后初期,Jacob Viner 证明选择性取消关税可能不会提高福利,因为所产生的关税优惠可能会将贸易从该地区以外的高效生产商转移到该地区效率较低的生产商。例如,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签署后,东亚纺织品出口商发现自己在与墨西哥供应商竞争美国市场时处于劣势,尽管许多生产商效率更高。 反对区域贸易协定的案例集中在这种歧视性特征上,这与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一些国家可能会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区域贸易协定之外,因为其他国家不认为它们是足够重要的市场,不足以证明投资谈判和执行协议所必需的官僚资源是合理的。同样,由于政.治制度的性质而不被视为可靠伙伴的国家很可能被排除在外。这些担忧尤其适用于较小的欠发达经济体。 此外,政.治因素可能会在影响潜在合作伙伴的选择和确定谈判结果方面变得突出。对于较弱的国家,战后多边贸易体制的巨大优势在于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贸易问题中的政.治考虑。区域贸易协定还为权力考虑规定协议条款开辟了道路。对最近一波区域贸易协定的研究发现,在涉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的区域伙伴关系中,欠发达国家比工业化经济体做出的让步更多。 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其他批评是,它们增加了企业的国际贸易成本(因为每项协议都有自己的一套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则),并且它们分散了全球谈判的注意力和资源,其中潜在的贸易自由化的收益最大。与此相反,区域贸易协定的支持者认为,它们提供了在全球谈判停滞之际在贸易自由化方面取得进展的机会(较少的参与者有利于达成协议),它们使政府能够超越世贸组织内达成的协议,从而产生“更深入”的一体化,可以作为未来全球协议的典范,并且它们会加强出口利益,从而有动力游说进一步自由化。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