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许多控制和促进国际贸易的方法。这些方法的范围从政府之间的协议——无论是双边的还是多边的——到通过诸如欧盟(EU)等超国家组织进行更雄心勃勃的经济一体化尝试。 贸易协定 期限贸易协定或商业协定可用于描述国家之间有关其贸易关系的任何合同安排。贸易协定可以是双边或多边的——即两个国家之间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 双边贸易协定 双边贸易协定通常包括规范缔约方之间贸易条件的广泛条款。其中包括有关关税和其他进出口税、商业和财政法规、商品过境安排、海关估价基础、行政手续、配额和各种法律规定。大多数双边贸易协定,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都规定了(1)互惠,(2)最惠国待遇,和(3)非关税贸易限制的“国民待遇”。 互惠 在贸易协定中,各方作出互惠让步,以将其贸易关系建立在双方认为公平的基础上。的原理互惠由来已久,至少以一种或另一种形式存在于所有贸易协定中。然而,这些让步可能在不同的领域。在里面例如,1860年的英法协定,法国承诺到1864年将其关税减至20%。作为回报,英国对除葡萄酒和烈酒外的所有法国产品给予免税进口。互惠原则只意味着对外贸易的收益是公平分配的。 最惠国条款 这最惠国(MFN)条款约束一个国家对其伙伴国适用任何较低税率的进口关税,该税率以后可能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该条款可能仅涵盖特定产品的清单,或对某些外国做出的特定让步。或者,它可能涵盖授予任何第三国的所有优势、特权、豁免或其他优惠待遇。该条款旨在向每个签署方保证,所获得的优势不会因其中一个合作伙伴与第三国之间达成的后续协议而削弱或消除。它保证当事方不会受到有利于竞争对手的歧视性待遇。 最惠国条款对关税的影响是合并一个国家缔结的连续贸易协定。如果不同协议中的费率固定在不同的水平,则该条款将其降低到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最低费率。因此,从受益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进口的货物按适用于从另一个国家进口的关税税率征收,该国家在随后的贸易协定中协商了较低的关税税率。 最惠国条款的涵盖范围可以通过对特定项目的详细定义而大大减少,因此特许权虽然形式一般,但实际上仅适用于一个国家。这种技术的历史例证可以在1902年的德国关税,以特殊税率准入: 大型斑纹山牛,饲养在海拔至少300米的地方,每年至少在海拔800米以上的地方放牧一个月。 根据最惠国条款授予的优惠可以是有条件的,也可以是无条件的。如果无条件,该条款会在适当的情况出现时自动生效。从中受益的国家没有被要求做出任何新的让步。相比之下,援引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的合作伙伴必须做出与第三国相同的让步。一个典型的措辞是1911年美国和日本之间的条约,该条约规定: 在一切有关商业和航海的事务中,对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或臣民的任何特权、优惠或豁免应无偿地提供给缔约另一方的公民或臣民,如果有利于该另一国的让步是无偿的,并且在相同或同等条件下,如果特许是有条件的。 这从句的条件形式乍一看似乎更公平。但它的主要缺点是每次被援引时都容易引发争议,因为一个国家很难将其提供的补偿评估为实际上等同于第三国做出的让步。. 最后,最惠国条款的无条件形式的效果是,由于谈判过程的结果,而不是仅限于参与者,影响他们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因此,在实践中,谈判贸易协定的国家必须衡量其愿意让步的优势就利益而言,这些让步将附带提供给最具竞争力的第三国。换言之,可能授予的让步取决于谈判国认为对保护其本国生产者而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保护。这对双边谈判的范围构成了重大限制。 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认为,无条件的最惠国条款是逐步降低关税的唯一可行方式。那些赞成保护主义的人坚决反对它,更喜欢条款的条件形式或某种等效机制。 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在欧洲普遍使用,直到1860年,当时英国和法国之间的所谓科布登-骑士条约确立了无条件形式作为大多数欧洲条约的模式(参见理查德·科布登)。这美国在1778年与法国签署的第一个贸易协定中使用了有条件的最惠国条款,直到通过1922年关税法终止了这种做法。(这然而,1974年贸易改革法案实际上恢复了美国总统指定优惠关税待遇的权力,但须经国会批准。) 这1922年5月的意大利热那亚会议和1927年5月的世界经济会议都建议贸易协定尽可能包括最惠国条款。但1930年代的大萧条反而导致世界贸易限制的增加。帝国或地区优惠制度应运而生:1932年英联邦的渥太华协定,法兰西帝国的类似安排,以及从1931年起在东欧和中欧谈判的一系列关税和优惠协定。 这”国民待遇条款 贸易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条款旨在确保内部财政或行政法规不会引入非关税性质的歧视。它禁止歧视性使用以下内容:税收或其他内部征税;影响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要约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产品的法律、法规和法令;为评估关税而对产品进行估价;进口商品价格立法;仓储和运输法规;以及国有贸易公司的组织和运作。 二战后的多边协议 的结论第二次世界大战促使人们努力纠正自1871年以来日益严重的保护主义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间实施的贸易限制所产生的问题。由此产生的多边贸易协定和其他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促成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并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奠定了基础。 这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23个国家签署,占世界贸易的五分之四。同一天,包括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和荷兰在内的10个国家签署了一项议定书,使该协议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关贸总协定采取多边贸易协定的形式,规定了签署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大幅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消除歧视性关税”进行谈判的原则。国际贸易惯例。”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关贸总协定成为几乎所有世界贸易的宪章,除了共产主义国家的贸易。 该协议还包含各种条款,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规则例外情况。其中包括国际收支失衡;对国内生产的严重和意外损害;经济发展的要求或农业政策的要求,但有非常广泛的保留;需要保护国内原材料生产;和国家安全利益。此外,关贸总协定规则允许各种偏离最惠国原则的行为。例如,在前欧洲经济共同体内,法国可以允许其成员国(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商品免税进入,而无需将这种免税待遇扩展到非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的产品。 在GATT的继任组织WTO成立之前,多边贸易会议呼吁关贸总协定国家定期举行回合以解决贸易问题。其中大部分发生在日内瓦,GATT总部的旧址和世贸组织的现址。当时,关贸总协定下的多边关税谈判模式代表了政府间合作的重大创新。在评估他们能够做出的让步时,这种关贸总协定谈判的方法使政府能够考虑到他们可以从全套双边谈判中获得的间接优势。关贸总协定对世界贸易的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关贸总协定的三届会议被视为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即所谓的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 随着西欧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一些美国人开始担心被排除在这些贸易政策进步之外的前景。新闻。约翰·肯尼迪追求大西洋伙伴关系的目标,并在1962年贸易扩展法案。该法案授权关税削减高达50%,但须获得欧洲合作伙伴的互惠让步。这标志着美国传统保护主义姿态的根本转变,并导致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谈判,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 肯尼迪回合延续了工业化国家早在20年前开始的关税削减进程。虽然发展中国家从肯尼迪回合谈判中获得的直接好处不多,但它们能够在关贸总协定章程中增加一个名为“贸易与发展”的新部分,呼吁尽可能稳定原材料价格;减少或取消关税或其他限制,不合理地区分原始状态的产品和成品的相同产品;发达国家在与欠发达国家的关系中放弃互惠原则。 关贸总协定下一届部长级会议于1973年9月12日在东京开幕,来自102个国家的部长级或同等级别的代表出席了会议。9月14日,会议以通过了所谓的东京宣言。 该声明与之前的关贸总协定文件明显不同,其语言中的大部分内容致力于加强GATT的谈判地位。欠发达国家。具体而言,贸易谈判旨在改善这些国家感兴趣的产品的准入条件,同时确保稳定、公平,以及初级产品的报酬价格。热带产品将得到特殊和优先处理。发达国家和欠发达国家谈判中的不互惠原则,即关贸总协定的既定原则,得到重申:维持和改进发达国家给予欠发达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一项降低关税税率的规定)的重要性各国,以及采取特殊措施的必要性以及为欠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的重要性,得到了承认。应特别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 《东京宣言》之后是数年的多国贸易谈判,后来被称为东京回合于1979年结束,通过了一系列关税削减,从1980年开始的八年期间普遍实施。在处理非关税问题方面也取得了进一步的进展。最值得注意的是,一个就补贴和反补贴税法进行了谈判。该守则有两个主要特点:它列出了一些不可接受的补贴做法,并引入了一项要求,即在对外国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之前必须遵循正式程序。具体而言,在征收反补贴税之前,调查必须确定竞争的国内公司受到伤害。然而,该守则并未由所有成员签署,签署国仅同意在对其他签署国的出口征收反补贴税之前遵守规定的规则。因此,虽然守则代表了处理新主题的进展,但也代表了对最惠国原则的背离:签署方无需将守则的利益扩展到未签署守则的GATT成员。 1986年在乌拉圭的一次会议上发起了一系列新的谈判。由于传统关税变得不那么重要,大部分注意力都集中在国际交易的其他障碍上,例如影响服务贸易或知识产权的障碍。这乌拉圭回合导致1995年WTO取代GATT。虽然GATT几乎只关注商品(尽管大部分农业和纺织品被排除在外),但WTO涵盖了所有商品、服务和知识产权,以及一些投资政策.世贸组织成员在国际贸易中的总份额已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