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一体化拉丁美洲 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展鼓励了拉丁美洲共和国做出类似的尝试。到20世纪后期,已经建立了几个组织来努力实现这种整合。它们包括中美洲共同市场;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安第斯国家共同体;和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 中美洲共同市场 1958年6月10日,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签署了旨在实现自由贸易和经济一体化的多边条约。这中美洲共同市场(CACM)规定在10年内建立自由贸易区。与会国家还同意该地区的产业一体化。这些安排是在1960年12月13日签署的马那瓜条约。其目标与欧共体类似,即在五年内建立共同市场,组织产业一体化发展。该地区内部贸易的大部分壁垒随后被消除或减少。 经济一体化中美洲一直受到该地区分歧和军事冲突的阻碍。在1970年与萨尔瓦多发生争执后,洪都拉斯实际上通过对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征收关税退出了共同市场成员资格。然而,在1980年,洪都拉斯与萨尔瓦多签署了一项条约,解决了他们的争端,并于1981年恢复洪都拉斯参与共同市场贸易协定。在1980年代,尼加拉瓜革命政府与其邻国之间的紧张局势以及其他混乱,中美洲国家之间的贸易中断。为了促进更大区域的自由贸易,该集团于1991年开始与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Caricom,见下文)签订贸易协定,CACM与多米尼加共和国谈判达成协议1998年。在此期间,CACM还采取措施保护其利益免受墨西哥在该地区日益增长的经济主导地位的影响,特别是在墨西哥、加拿大和美国签署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后。 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1960年2月18日,阿根廷、巴西、智利、墨西哥、巴拉圭、秘鲁和乌拉圭签署条约,设立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协会(LAFTA),前身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到1970年,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玻利维亚加入了七个签署国。该条约规定了12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消除所有贸易障碍。它基于互惠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成员国还承诺逐步协调其工业化政策。为农业和相对最不发达的成员国提供了特殊待遇。 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最初是通过逐产品让步的谈判来实现的。然而,在1967年,谈判失败了。它们被推迟到1968年,当时就类似于EEC的全面自动关税削减系统达成协议。最终的目标是LAFTA成为通往拉丁美洲共同市场进程的第一步,但在1970年代,成员国表现出的地理多样性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显然阻碍了拉丁美洲的形成。协会现有框架内的真正共同市场。 1970年代后期开始进行建立经济一体化新框架的谈判,1980年,即LAFTA创建20年后,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LAIA;AsociaciónLatino-AmericanadeIntegración)成立。与其前身不同,LAIA采用了一种替代方案自由贸易区的概念,因为它选择建立双边优惠协定,考虑到成员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古巴于1986年以观察员身份加入LAIA,并于1999年成为成员。为了最好地谈判双边优惠协议,成员国分为三类。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国家被转移到不同的类别,但到21世纪初,这三个层次是:最发达国家(阿根廷、巴西和墨西哥);中等发达国家(智利、哥伦比亚、秘鲁、乌拉圭和委内瑞拉);和最不发达国家(玻利维亚、古巴、厄瓜多尔和巴拉圭)。巴拿马于2012年成为LAIA的成员。 安第斯集团和安第斯国家共同体 1966年,玻利维亚、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所有成员——同意组建一个区域小组。安第斯集团于1969年6月在没有退出的委内瑞拉的情况下开始正式存在。到1973年,委内瑞拉决定加入,但智利于1976年退出。安第斯集团开始与MercadoCommúndelSur(也称为南方市场,或南方共同市场;1996年成立了一个由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组成的贸易共同体,1997年该集团被称为安第斯国家共同体(CAN)。安第斯共同体的目标包括加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一体化、协调区域产业发展、监管成员国的外国投资以及一些农业和经济政策的标准化。与南方共同市场的进一步谈判促成了一项建立从墨西哥到阿根廷的自由贸易区的条约,该条约于2004年7月1日生效。 加勒比共同体 1973年由12个加勒比国家建立,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Caricom)是加勒比自由贸易协会(Carifta)的继承者,该协会由五个前英国殖民地(安提瓜、巴巴多斯、圭亚那、牙买加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于1968年成立,所有这些殖民地都加入了新组织。该组织试图鼓励经济一体化加勒比地区,并于1978年就共同体的共同对外关税和保护政策达成部分协议。2001年成为加勒比共同体。 加勒比经济一体化在1976年至1978年间受到限制,部分原因是牙买加和圭亚那实施的进口限制,部分原因是欠发达国家的不满,他们声称他们没有得到应有的贸易收入份额。到1980年,牙买加和圭亚那取消了进口限制,加共体理事会批准了几项措施,以改善加共体中欠发达国家的地位。然而,这些国家仍然不满意,1981年,西印度群岛同盟国的七个前成员(安提瓜和巴布达、多米尼加、格林纳达、蒙特塞拉特、圣基茨-尼维斯、圣卢西亚和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成立了一个次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即东加勒比国家组织,尽管它们保留了加共体成员资格。 在随后的几年里,加共体增加了新的成员国,巴哈马于1983年加入,苏里南于1995年加入。作为准成员加入的有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1991年)、安圭拉(1998年)和开曼群岛(2002年))。海地于1997年被要求作为临时成员加入加勒比共同体,并于2002年成为正式成员。 东南亚联盟和东南亚国家联盟 这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起源于1961年,前身为东南亚联盟(ASA),由菲律宾、泰国和马来亚联邦(现为马来西亚的一部分)共同创立。1967年,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国政府成立了东盟,以加速东南亚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越南敌对行动的结束带来了活力1970年代该地区的经济增长,以及由此产生的组织内部实力,使东盟能够对1979年越南入侵柬埔寨采取统一的应对措施。文莱于1984年加入该协会,随后于1995年加入该协会,随后于1997年加入了老挝和缅甸,以及柬埔寨,1999年。东盟的主要项目集中在经济合作和促进东盟国家之间以及东盟成员国与世界其他地区之间的贸易。美苏冷战结束_在1980年代末,东盟国家在该地区行使更大的政治独立性,而在1990年代,东盟成为地区贸易和安全问题的主要代言人。1992年,成员国通过创建东盟自由贸易区降低了区域内关税并放宽了对外国投资的限制。2007年,其成员签署了《东盟宪章》,该宪章于2008年生效。该宪章承诺其成员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并成立了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等。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1992年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它于1994年生效,并创建了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之一。 受欧洲经济共同体在减少其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方面取得的成功的启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建了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它基本上将1988年加拿大-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条款扩展到墨西哥,该协定要求在15年内消除所有贸易壁垒,并纳入关于劳工和环境的协议。其他条款旨在让美国和加拿大的公司在银行、保险、广告、电信和货运方面有更多机会进入墨西哥市场。2018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被称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的新贸易协定所取代。 区域安排和世贸组织规则 当国家加入区域贸易集团时,它们会相互提供优惠。例如,在欧盟,德国生产商可以免税向法国出口,而美国或日本出口商仍需为运往法国的产品缴纳关税。通过这种方式,德国生产商比美国或日本供应商更受青睐,因为关税同盟代表了对最惠国待遇的背离。尽管如此,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联盟的国家并未违反其在世界贸易组织下的承诺;就像他们被允许的那样关贸总协定、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协会仍然可以通过世贸组织。 关贸总协定贸易规则的发展提供了对区域协议后果的洞察。关贸总协定第XXIV条允许各国通过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联盟相互给予特殊待遇,前提是(1)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将在参与者之间“基本上消除所有贸易”,(2)内部壁垒的消除发生在“合理的时间内”(通常在10年内),并且(3)对非成员国进口的关税和其他壁垒“总体上不会比建立之前的那些壁垒更高或更严格”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协会。第三个条件明确旨在保护外部国家的权利。 第一个条件不批准仅涵盖某些产品的部分优惠安排,而接受涵盖(基本上)所有产品的广泛安排。支持的理由是,不受限制的大型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利益。这些好处也应该提供给其他人。例如,在起草关贸总协定条款时,正在考虑对西欧国家进行整合。 第XXIV条写完后不久,得到了经典研究的大力支持。JacobViner,关税同盟问题(1950)。出生于加拿大的美国经济学家维纳将效率视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收益,因为贸易鼓励在成本较低的地点进行生产(参见比较优势)。他争辩说,关税同盟致力于以一种方式提高效率,但在另一种方式下降低效率。为了解释,维纳区分了关税同盟建立时起作用的两种力量。随着两个(或更多)国家相互削减彼此产品的关税,新的贸易就产生了。以前从国内生产商那里购买的一些商品现在是从贸易伙伴国家的低成本生产商那里购买的,这些生产商的商品现在免税,从而提高了效率。 然而,当一个国家对其合作伙伴的商品而不是对外部国家的商品征收关税时,该合作伙伴享有优先准入。结果,一些购买发生了转变——商品是从伙伴国购买的,而不是从整个世界购买的。这种贸易转移降低了效率;采购从效率较高的外部国家转向效率较低的伙伴国家。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可能主要是创造贸易,这是可取的,也可能主要是贸易转移,这是不可取的。 因此,维纳的书在关税同盟的讨论中引入了一种怀疑的态度,而关税同盟此前已得到广泛认可。Viner的工作也支持GATT第XXIV条中的区别。显然,如果降低对非成员国的进口壁垒,贸易转移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此外,不批准仅涵盖某些产品的部分优惠安排,同时接受涵盖几乎所有产品的广泛安排的规定,在Viner的框架内得到了支持。由于贸易谈判的政治动态,部分优惠安排通常会导致更多的贸易转移而不是贸易创造。 这可以在一个假设的情况下得到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例如,法国和德国)被允许聚在一起达成他们希望的任何优惠协议。法国展开谈判的一个自然方式是对德国说:“如果你降低对我们糖的关税并从我们而不是从加勒比国家购买,我们将降低你的汽车关税并从你而不是日本购买。”换句话说,谈判者倾向于挑选那些以前从国外进口的项目;他们倾向于在贸易转移最大的地方削减关税。第XXIV条通过要求采取综合方法,确保也将削减贸易创造关税。 |